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报废摩托车、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报废汽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重新拼装或者翻新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