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制定,并可予以通报。未按规定采取应急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