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之外,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涉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