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