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
(四)"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五)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七)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