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学校责任,在师德师风建设、课程改革、乡土教材、师资配备、课时保障、考核评价等方面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下列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制定教职员工文明礼仪规范,并教育和引导教职员工模范遵守;
(二)将未成年人文明礼仪养成纳入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全面融入课堂教学、氛围营造、榜样示范和社会实践;
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节俭意识;
(四)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使用管理,引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五)净化校园环境,弘扬校园正气,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六)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弘扬良好校训校风,开展文明学生、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比,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家庭应当以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为习惯,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开展文明社会风尚行动,普及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