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