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本市实行养犬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养犬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六十日内向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建档。

备案建档时,养犬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养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种类和号码、固定住所或者场所地址、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和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自办理养犬备案后,犬只主要体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更新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