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