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提供公益、公平、可及的基本健康服务。基本健康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实施。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对象。
本市增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根据居民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保障能力、医疗技术更新等进行动态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