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预防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提供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健康管理人员和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管理联系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