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和有害使用酒精监测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危害,预防、控制过量饮酒。

禁止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饮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