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将对公共卫生安全或者人体健康产生较严重不利影响的,不得出台或者批准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
制定涉及公众健康的规范性文件;
建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划定的环境健康风险区域或者项目类别的工程项目。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前款规定事项对公共卫生安全、人体健康、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方面影响的内容。健康影响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