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问题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开展环境污染对疾病控制、人体健康等方面影响的评价,划定环境健康风险区域和项目类别,从源头预防控制与环境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