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卫生健康服务跨境衔接机制,支持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医学科研、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医学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会议;推动国际卫生健康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疗卫生人员评价、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