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事项,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或者将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