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0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0年7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
(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重要军事区域。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