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对于直接用于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