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同本级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一般应当任满一届。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当提交辞职报告,由主席团提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行离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