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