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主席团提出代表活动计划,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四)组织代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出席或者列席乡、民族乡、镇重要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的经验,接待、办理代表、选民的来信来访,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安排;

(七)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办理、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重点建议可以采取专题调研、跟踪督办、实地考察、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督办;

(八)制定代表培训计划,组织代表参加任职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等履职学习活动;

(九)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十)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十一)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或者受主席委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