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其他部门依法做好地热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相关事宜,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履行相关手续。

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