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取水人凭取水许可证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