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非医疗机构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带有中医医疗性质字样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中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对医疗效果和药品性能、功能等方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