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