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建筑所有权归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