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20
- Articles
- 11 articles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六)友好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
(七)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