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小区、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下列机构、场所应当优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机构、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损坏无障碍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