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第五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
(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