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政园林、生态环境、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