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下列建设活动除外:
(一)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人民防空等公共工程及其应急抢修;
(二)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三)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