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