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