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尚未达到历史建筑标准,但有一定建成历史,基本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可以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予以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达到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