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所在位置和建设年代;
(二)核心价值要素;
(三)保护类别、保护要求和利用建议;
(四)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