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公共绿地、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补种或者予以没收;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