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乘坐电梯、自动扶梯和上下楼梯时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四)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不在公共厕所内乱涂乱画;

(八)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

(九)不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十)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十一)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