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