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