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倡导对职工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健康知识、警示健康风险;
(五)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场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或者其他宣传平台,普及健康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