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矛盾纠纷,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工作中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