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等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有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