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人民群众及企业职工应对极度恐慌、过激反应等不正常的社会心理,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