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救助管理机构因救助场地和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站内照料服务的,可以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等具体服务。
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疗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安排在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治疗。
实行站外托养的,应当签订托养协议,明确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寻亲服务、档案保管等基本托养服务要求,以及托养费用、违约责任。医疗救治费用由委托的救助管理机构负担。托养协议应当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站外托养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托养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