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救助管理机构对在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查明其身份和住址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亲属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为其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协助其返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交通便利。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领回;亲属不能领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情况后安排安全接送返回。

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其监护人应当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送返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妥善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