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

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