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