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