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