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旅游经营以及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包含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轮滑、滑雪、卡丁车,摩托艇、水上飞伞、水下游艇,穿越高山、峡谷及蹦极、攀岩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